东莞翻译公司整理出著作权翻译问题
发布时间:2020-11-02 阅读次数:362
在我国《版权法》中规定:翻译是指将作品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这意味面对有版权的著作或者译文面前,是不可以随意翻译的,正确理解与翻译有关的版权关系问题,是每个翻译家都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必须了解,在一般情况下,已有作品的翻译权在作品著作人手中。如果翻译的稿件并不会投入实际应用、或者产生任何实际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不会对著作权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翻译完成之后涉及到译本出版、改编、播放、拍摄等商业行为,就必须考虑到翻译行为是否触及出版权问题。如何正确的处理出版权问题,东莞翻译公司琅琅翻译认为以下问题尤其需要注意。
1、译本需要涉及出版、拍摄、改编等商业行为
当原本的作品翻译之后需要涉及出版、拍摄、改编等商业行为,此时,需要与原著作人取得联系,商谈相关翻译合约,经由原著作人同意,才可获取相应的出版权,且译本的使用权限和范围必须囊括在原著作人许可的范围内,如果作品翻译权经手第三方,也需双方同意。但一般情况下,但凡出版的作品,翻译权与出版权为著作人与出版社共同拥有,此时需要经由三方共同商定。
2、译本仅限在引用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各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外文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同样可以不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使用报酬。在这段规定中“各种合理”是指:如果翻译稿件仅用作引用、论述、评价之用时,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例如在论文著作、新闻报道、文学批评等作品时合理的引用、论述、评价,此时不会涉及到著作权问题,仅仅需要在文章的引用部分注明引用著作名称、引用作者姓名即可,但如果引用过量、或者引用过程中存在修改著作人事实,就会构成侵权。
3、如何判断是否侵权
在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文学创作过程中,经常存在对于其他作品进行翻译但并未进行授权的情况出现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仅选择摘取外文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翻译,不增加翻译的自己的创作;另一种是在选摘外文作品翻译的同时,也适量增加了翻译者自己创作的内容。笔者认为,不论哪一种情形,都可能构成对外文作品的侵权。第一种情况属于摘编,即摘取原作品部分内容进行翻译,构成对作品的侵权。第二种虽增加了翻译者自己的内容,但仍然存在大量使用原作品,超出合理使用范围,这也构成侵权。如果连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都未注明,则无论哪种编译又都涉及侵犯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4、哪些作品翻译不会造成侵权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与《伯尔尼公约》规定一致,一般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有的国家规定了更长的保护期, 作品著作权超过保护期,即进入了公有领域,就意味着任何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也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各种形式使用该作品,包括翻译出版。但这仅限于对原作品本身的使用。如果其他人在使用中增加了新的创作,这些作品则应当按照该部分内容著作权人的保护期限予以保护。如原作品在进入公有领域后,又被他人经过重新选择或编排成集,形成汇编作品。对此,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整体的著作权,或者,他人在原作品出版时,在自己的版本中又增加了诸如序言、说明和注释等新的内容。针对这些版本进行翻译出版时,应当取得增加部分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以上便是对于翻译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著作权问题,无论任何译件,在涉及到实际效益时都需要考虑是否涉及著作权,如果涉及应该及时予以调整,避免产生侵权。